■ 體檢及格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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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駕駛員: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年滿18歲至40歲(生日當天),每年體檢一次。但年逾40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年逾60歲者,應每四個月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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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駕駛員:學習駕駛員、自用駕駛員、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飛航教師或熱氣球駕駛員應每12個月檢查一次;但年逾60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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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機械員、飛航管制員應每12個月檢查一次。民航局對經核給體檢證之航空人員,得實施臨時體檢。
■ 體檢及格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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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體檢結果有效期限為二年,體檢報告完成約需10個工作天,由本中心主動以電話通知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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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體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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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每周一、三、五下午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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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民航局1樓繳費(新台幣250元)及2樓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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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未達標準者如有異議得依「航空人員體檢標準」第九條規定30日內向民航局提出申覆。
航醫中心連絡電話:(02)25456700分機2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