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體檢須知

眼睛雷射手術鑑定項目及程序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修正條文(115819日標準一字第1155020201)

第二十九條 甲類或乙類航空人員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四週後始得進行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追蹤檢查與申請鑑定,相關之鑑定項目及程序如下:

一、航空人員於第一次體檢時,應檢附矯正前之屈光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OPERATION NOTE),始可提交民航局審理。

二、手術後一年間之航空人員,應於第一次申請時及滿三個月後,接受一次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額外追蹤檢查,完成二次追蹤檢查後若無異常,即可停止追蹤檢查之執行,恢復為一般航空人員之常規檢查程序。

三、手術後一年以上之航空人員,應於第一次申請時,接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額外檢查項目,若無異常,即可恢復為一般航空人員之常規檢查程序。

四、手術後傷口癒合完整。

五、視野檢查應於正常範圍(Visual Fields)。

六、對比視力檢查應於正常範圍(Contrast Sensitivity)。

七、夜視力中心炫光檢查應於正常範圍(Night Vision Central Glare Test)。

八、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檢查項目得於國內、外之教學醫療院所執行,並取得證明。

 

 

※眼睛雷射手術視力初檢項目(費用2000元整)
  1. 驗光。
  2. 視力箱:遠視、近視、距離識別等。
  3. 眼壓。
  4. 眼底攝影。
  5. 角膜圖譜。

完成後發給視力初檢及格證明乙份。

民航局規定雷射視力術後需滿四周後方可執行第1次體檢。

完成二次追蹤後備齊上列文件,送交民航局標準組承辦人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