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甲類或乙類航空人員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鑑定項目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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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於第一次體檢時,應檢附矯正前之屈光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OPERATION NOTE),始可提交民航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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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二年間之航空人員應於第一次申請時及每三個月接受一次如本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額外追蹤檢查,完成三次追蹤檢查後若無異常,即可停止追蹤檢查之執行,恢復為一般航空人員之常規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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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二年以上之航空人員,應於第一次申請時,接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額外檢查項目,若無異常,即可恢復為一般航空人員之常規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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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傷口癒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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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Visual Fields)檢查應於正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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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視力(Contrast Sensitivity)檢查應於正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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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視力中心炫光(Night Vision Central Glare Test)檢查應於正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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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檢查項目得於國內、外之教學醫療院所執行,並取得證明。
※眼睛雷射手術視力初檢項目(費用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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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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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箱:遠視、近視、距離識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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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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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底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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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圖譜。
完成後發給視力初檢及格證明乙份。
※民航局規定雷射視力術後需滿6個月方可執行第1次體檢。
※完成三次追蹤後備齊上列文件,送交民航局標準組承辦人申請鑑定。